一、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需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变更事项必须经银监会批准,而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注意:上述四种情形都没有期间限制,只要构成其中之一,就永远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管。考生还应掌握本规定与《公司法》57条、《证券法》125条和101条、《拍卖法》15条等其他任职资格限制规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