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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精讲第一章公司法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1日
  (二)公司章程的订立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源:www.examda.com

  1、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2、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3、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1、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都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人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需要协商记入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运转且不违反强行法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的事项。如公司之存续期限,股东会之表决程序,变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报酬等

  (四)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采集者退散

  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源:www.examda.com

  (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公司经营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公司设立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来源:考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

  (7)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采取较为宽松的规则;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较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和“开放性”所决定的。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

  (1)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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