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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精讲第七章保险法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22日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一概念有以下含义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保险人来源:

  (2)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源:www.examda.com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是由保险的射幸性决定的。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有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赞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的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前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同理,保险合同也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险标的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的任何非善意的行为将可能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险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具体运用很广泛。譬如,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道德危险不保的规定,等等,均是诚实信用义务的具体体现。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订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其特征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所以,其具有较强的附和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显然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极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对这种情形加以平衡,在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样规定的目的显然在于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人的对抗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护。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依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约定的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对价的;相应地,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则是以今后可能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采用特定的方式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而无须采用或履行特定方式,所以,保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

  6、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仅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意思表示之外不需践行物之交付或为其他给付的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同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据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条件,故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如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例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来源:www.examda.com

  (2)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植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三种类型

  (a)国内财产保险

  (b)农业保险

  (c)涉外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有: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源:www.examda.com

  (3)老年保险;

  (4)伤残保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

  (1)简易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团体人身保险;

  (4)养老金保险;

  (5)医疗保险;

  (6)学生平安保险;

  (7)涉外人身保险等。

  (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强制保险合同。又称为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如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我国有的地方实行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主要适用于诸如交通工具责任、产品责任、公共责任、雇工责任、职业责任等领域。

  2、自愿保险合同。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原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即为再保险。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可以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一部分,使数家保险公司对同一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增加了保险的可靠性。再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险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分担,而且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前提。但是,再保险合同又是独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分出入与分人人,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因而,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发生任何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的分出入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四)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2、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五)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若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还有超额保险合同的情形,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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