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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六)检察监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有以下两个含义:

1.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检察监督的方式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指对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有关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学习这一原则,需注意三个问题: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对象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3.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起诉。

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程,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其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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