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其含义是:
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