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再审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第二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回避,即不参与审理活动,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制度。
1.回避人员
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2.回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3)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4.申请回避的效力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5.回避的批准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将审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公开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都应是公开的。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两审终审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说来,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5、8、9、12~15、40、41、43、45~48、1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