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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考点讲解——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上图显示的信息有:

  1.依《民诉意见》第40条第(5)项,符合“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这两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具备担当诉讼当事人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原告或被告出现。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于法理亦有依据(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24条)。但不论只起诉分支机构或一并起诉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的。

  2.依《民诉意见》第40条第(6)-(7)项,上述情形的例外是,若该分支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则只能以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试看下例:

  【例1】中国工商银行。××省××县支行欠下某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100万元,现建筑公司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A.中国工商银行

  B.××县支行

  C.中国工商银行与××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或××县支行

  【答案】B。

  3.但有两种情形下分支机构无诉讼当事人资格,仍应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诉讼当事人。这两种情形分别是:

  (1)该分支机构本依法设立;

  (2)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

  【例2】××商业总公司在××县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中欠下张三债款20万元。现张三欲起诉。经查,该分公司并未在该县工商局登记。问张三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商业总公司。

  (四)有关企业法人

  在企业法人清算期间,有关该企业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自己名义代表清算企业法人参加诉讼(《民通意见》第60条、《公司法》第185条第〈七〉项)。

  三、责任承担者

  (一)“两户”(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责任承担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29条及《民通意见》第42-43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债务承担,可做如下分解: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
“两户”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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