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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考点讲解——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
民事主体体系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
民诉主体体系

  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以上 3个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但在笔者的教学中,发现常有不少考生混淆了三者的关系,以致发生许多概念上的似是而非。其间所涉及的知识点,也确为司法考试所青睐,故有专门论述的必要。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政的情形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

  依《民法通则》第26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第41条及《民诉意见》第46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例1】张三是一个体工商户,从事茶叶零售,开办的茶庄依法登记为“张一碗茶庄”,现在经营中欠李四茶叶款10万元,李四欲行起诉,问:被告是谁?

  A.张三

  B.张一碗茶庄

  【答案】A

  另依《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例2】设例1中“张一碗茶庄”的营业登记业主是张三,而实际的出资人及经营利润归属者均是王五。问:被告是谁?

  【答案】王五与张三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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