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通意见》第47条及《民法通则》第35条:
1.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全体合伙人为按份之债,其中各自份额的确定依据为:
(1)依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
(2)无约定的,依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
(3)无约定且无盈余分配比例的,推定为均额;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多承担责任。
3.另依《民通意见》第57条,合伙人“以各自财产承担责任”的含义具体为:
(1)以个人出资的,个人财产承担;
(2)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1)合伙盈余分配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例】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2题)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B。
(三)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
这是一难点问题,最令人头疼的是许多考生往往将该问题(实体责任的承担)与上述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混为一谈,实则二者不是一回事。
分支机构经营责任的承担,可表述如下: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以分支机构及法人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
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故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但有人称“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说法则是错误的。连带责任是以连带责任人之间彼此财产互相独立、人格互相独立为前提的。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与直接执行法人财产,相当于是先掏自然人甲左口袋的钱,还是先掏甲右口袋的钱的关系,故二者不成立连带责任。
【例】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卷三13题)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四)监护责任的承担
在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被告),但责任承担者可能是其本人(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也可能是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
【例】甲、乙为夫妻,生有一子丙,年龄5岁。一日在街边玩耍时丙将另一幼童丁推倒跌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现丁的父亲戊欲提起诉讼。问本案的当事人如何安排?
【答案】原告:丁;原告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乙;责任承担者: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