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停止的情形
行政诉讼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因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5.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耆宿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此为一种中止诉讼时效) |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障碍 |
说明 |
理由 |
延期审理 |
1.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2.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审理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3.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4.评议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5.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诉讼中止 |
1.诉讼中止后,无论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 2.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3.诉讼中止前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特别程序中无限案件的审理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借贷关系无法查清)按中指诉讼(借贷关系无法查清)处理。 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9.使用新型或外观设立专利侵权案件:(此规定已失效) a 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立专利权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想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提出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b 被告未在答辩期间请求的,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c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10.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
诉讼终结 |
1.诉讼终结的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3.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刑事诉讼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请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
诉讼障碍 |
理由 |
延期审理 |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新的证人包括开庭前检察院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 2.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提出建议的。(一个月内补充完毕,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4.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6.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8.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上述6、7、8三点中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9.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延期审理。 |
中止审理 |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
终止审理 |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并且不是必须追诉;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五项为刑诉第十五条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