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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谱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4日

 

上诉期间和对上诉的限制

民诉

  •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4147条)

行诉

  •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行诉法58条)

刑诉

  •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 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刑诉法183条)

 

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民诉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民诉法134条)

刑诉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163条)

 

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民诉法第182条)

行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行诉解释第73条)

刑诉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民诉

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

行诉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最高法解释第36条》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法解释第37条》

刑诉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法解释第177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解释第188条》

小结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原因在于在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刑诉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注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作出判决的期限

民诉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诉法第135条)
  •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法第146条)
  •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诉法第159条)

行诉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第57条)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第82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第60条)

刑诉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法解释109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审限起止:受理(公诉案件)、羁押(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立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受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刑事诉讼法第178条)
  • 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决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

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

行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行诉解释第67条)

刑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法第18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诉法解释第246条)

 

 

 

 

 

 

 

 

 

 

 

 

 

再审的期限

 

民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民诉解释第213条)

行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第8182条)

刑诉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法第207条)

再审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民诉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民诉法第183条,民诉意见第199200条)
  •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06条)

行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诉解释第77条)

刑诉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解释307条)

小结

1、在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需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民诉再审与行诉再审,应当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不一定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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