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和对上诉的限制
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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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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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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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民诉 |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民诉法134条) |
刑诉 |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163条) |
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诉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民诉法第182条) |
行诉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行诉解释第73条) |
刑诉 |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民诉 |
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 |
行诉 |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最高法解释第36条》 |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法解释第37条》 | |
刑诉 |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法解释第177条》 |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解释第188条》 | |
小结 |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原因在于在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刑诉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注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
作出判决的期限
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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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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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第60条) | |
刑诉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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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 |
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 |
行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行诉解释第67条) |
刑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法第186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诉法解释第246条) |
再审的期限
民诉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民诉解释第213条) |
行诉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第81、82条) |
刑诉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法第207条) |
再审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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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诉解释第77条) |
刑诉 |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解释307条) |
小结 |
1、在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需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民诉再审与行诉再审,应当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 |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不一定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