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比较图谱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 |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 |
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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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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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
(《民诉法》第22条—34条,《民诉意见》第6条—32条) |
行政诉讼法 |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17条—19条) |
刑事诉讼法 |
(《刑诉法》第24条—25条,《刑诉若干解释》第5条—14条) |
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 |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39条) |
行政诉讼法 |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23条) |
刑事诉讼法 |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人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可以”,而不是“应当”) |
诉讼参与人
诉讼 参与 人 |
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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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两者相同) | |
行诉 | ||
当事人 |
民诉 |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
行诉 |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 |
刑诉 |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
法定代理人 |
民诉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
刑诉 |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 |
诉讼代理人 |
民诉 |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
行诉 |
与民诉相同 | |
刑诉 |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
近亲属的范围
民诉 |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12条) |
行诉 |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诉解释第11条) |
刑诉 |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第82条) |
拘传的适用条件
民诉 |
(民事诉讼法100条,民诉意见第112条) |
行诉 |
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 |
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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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不同
民诉 |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第100条、101条) |
行诉 |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行诉法第49条) |
刑诉 |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法第50、61条)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刑诉法第161条) |
立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民诉 |
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 |
行诉 |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10内答辩。 |
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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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 ||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其中: |
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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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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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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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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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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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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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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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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