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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 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 意义
1. 表明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请求其加以审判的意愿
2. 是民事诉讼开始的必要条件
3. 是法院审判权得以启动和行使的重要依据
(三) 起诉的条件
1. 原告适格——避免滥诉的发生
2. 有明确的被告:在起诉阶段,不要求被告适格,只须列明责任义务的承担者是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 起诉的方式
Ÿ 《民事诉讼法》A109规定,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考虑到法律救济途径应面向全社会,全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援助普及度不高)
Ÿ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一) 对起诉的审查
1. 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1) 形式要件:诉的利益必须满足“必要性”(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有效性”(能够产生实际效果)
2) 实质要件:《民事诉讼法》A108规定的4个要件
2. 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
3. 对几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1)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 已作出裁判的:息讼或申诉
3) 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期限内则不受理
(二) 立案受理
1. 概述: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民诉法A108所要求的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推诿。
2. 受理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
2) 确定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
3)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是实体法概念)
3. 法院不依法行使审查起诉和受理的职权的后果:
1) 可能会拒绝符合条件的起诉,剥夺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和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2) 可能会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予以受理,从而滥用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机关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