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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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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审前准备程序

  一、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二、作用:

  (一) 集中争点,为参加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

  (二) 对案件事实和争点有初步了解,是诉讼效益的体现

  三、国外民事审判准备程序模式比较

  (一) 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

  1. 英国:

  1) 传票令状的送达阶段

  2) 诉答阶段: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驳斥,不驳斥则构成默示,经法院认定,原告可不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发现阶段:法官对于拿不出证据的事实予以勾销,不予审理

  4) 庭审指导: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指示

  2. 美国:

  1) 诉答程序

  2) 发现程序:双方当事人展示证据,试探对方并获得对自己有用的证据,缩小争议范围

  3) 审前会议:为避免当事人以前面程序拖延时间,更好发挥法院审理调解职能

  (二) 法院职权主义的审前模式

  1. 德国

  1) 诉答

  2) 书面诉讼准备或初步审理(第一次口头辩论):采取一步到庭的做法,避免当事人拖延诉讼,后来又进行改革,恢复一部分审前准备程序

  2. 日本

  1) 预备性口头辩论

  2) 辩论准备程序

  3) 在一方出庭的情况下,法官通过电话联络和证据调查等工作的一种审前准备程序

  (三) 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诉讼价值

  1. 提高诉讼效益

  2. 防止庭审中突然袭击

  3. 促进诉讼和解

  4. 提高裁判质量

  四、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并不完善,功能单一,以法院为指挥中心)

  (一) 法定期限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二)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3日前通知)

  (三) 指定举证期限

  (四)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五) 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 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七) 追加当事人

  五、对此之检讨

  (一) 主要是法院参与,缺乏当事人参与

  (二) 目的单一:了解案情,以便开庭审理

  (三) 包括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准备→先入为主,开庭流于形式,可能造成未审先裁

  (四) 没有公开程序保障

  Ÿ 改革:曾一度废除“四步到庭”(送达文书,审核材料,追加当事人,告知权利)改为“一步到庭”,但是造成诉讼浪费。

  Ÿ 从90年代后,恢复“分步到庭”(总结两大法系的优点,加入证据交换)

  Ÿ 20世纪初,扩大立案庭职能,专设立案庭,把审前工作交其完成,并延续至今,后又有部分法庭收回立案庭的权利→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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