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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概述
(一) 含义:指法院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 意义:
1. 是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中心环节
2. 是当事人充分有效行使诉权的关键阶段
3. 是法院审判权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权相互发生作用最为集中的阶段
(三) 任务、方式&地点
1. 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形式:审判组织;一定的场所
2. 开庭审理原则上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开庭时间、地点、内容、庭审(除申请不公开外)、宣判
3. 开庭审理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形式:法庭上的陈述表达主张
二、审理程序
(一) 庭审准备:
1. ≠审前准备;
2. 包括:审查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案由、合议庭组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
(二) 法庭调查(围绕争议点)
1. 当事人陈述
2. 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 法庭辩论:在法官主持下,依法官指挥进行,存在多个辩点,且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
Ÿ 我国法庭辩论结束后,在评议和宣判前,存在着“休庭制度”
(四)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
一、法庭笔录: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做的书面记录
(一) 一切程序、实体过程都将成为上诉的证据,一般由书记员完成(现又分离出速录员);
(二) 法庭笔录要求反映出庭审全貌,要求书记员客观、全面记录
1. 障碍:
1) 当事人的语速、语调
2) 当事人发言的条理性
3) 方言的使用
2. 解决:可通过审判前阅览案宗,对案情有所了解;另外靠经验的积累。
3. 在休庭期间,当事人须对笔录进行查阅、修改、确认、签名
Ÿ 为什么不录音、录像?
Ÿ 司法成本将增加,已被篡改,且我国适用言词证据,不允许整理后记录。
三、延期审理
(一) 概念: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期日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继续进行,而将开庭审理期日推延的制度。
(二) 适用情形: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查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三) 与休庭比较:
1. 休庭是因审理案件的生理、心理需要所作的间隔,并不影响审理期日的改变,法律未明确规定其使用情形;
2. 延期审理则是审理期日的改变,并且法律已明确规定。
四、审结期限
(一) 立案起6个月
(二) 需延长的,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三) 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目前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无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