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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撤诉
一、概念:指法院受理后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一) 申请起诉
1. 主体只能是原告
2. 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必须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
3. 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
4. 目的必须是正当、合法:如通过撤诉间接剥夺他人继承权(该制度讨论热点:一是法院同意权过大;二是与实体权利相联系,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查明)
5. 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 按撤诉处理
1.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 中途原告未经法庭准许退庭的(以上两项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 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侵害人为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4. 原告应预交受理费而逾期坚持不交的
n 如何处理侵害人就是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Ÿ 当侵害行为来自于法定代理人,撤诉的规定便有可能滥用。有人认为应该降低诉讼行为能力年龄,建立相适应的自主诉讼制度,使一部分人拥有诉讼行为能力。但Mrs.卓认为不可,其原因如下:
Ÿ A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行为能力“有”和“无”的规定比较分明,是合适的。
Ÿ B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当事人双方以及法庭的行为和法律后果不一定清楚了解。
Ÿ C民事行为与诉讼行为存在不同,前者随着生活,限制行为能力人会具有一定认识能力,后者则即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未必明了。
Ÿ D限制行为能力人起诉法定代理人会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n 那如何处理孩子告不了父母的问题?
Ÿ A监护监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Ÿ B完善寻求法律援助制度(无需法定代理人出面即可)
Ÿ C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如学校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孩子告父母侵犯教育权)
Ÿ D完善诉讼代理制度(除两种代理之外,还应规定指定代理,为孩子指定诉讼代理人)
(三) 撤诉的法律效果
直接导致本案诉讼程序完结、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
撤诉以后,视为自始即未起诉(诉权未消耗),因此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对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有重要意义)
(四) 讨论: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1. 司法考试的权威观点:撤诉视为自始即未起诉,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不重新计算。(仅从程序法角度考虑)
2. 只要提交诉状,且法院受理,就符合诉讼时效中断。(仅从实体法角度考虑)
3. Mrs.卓:视情况而定,此时应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能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来考虑:
1) 被告未知原告向自己主张权利→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 被告得知原告向自己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二、缺席审判(必须到庭的被告: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一) 概念: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合议庭经开庭审理而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二) 适用情况:
1. 被告(或者是被告反诉中的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有争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人在诉讼中不必然地为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人则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