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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商事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1.(1999-3-39) 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答案】D 
  【考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详解】《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因此,选项D项正确。 
  
  12.(1999-3-40) "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答案】B     
  【考点】共同海损的范围 
  【详解】《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ACD都属于共同海损。而选项B属于单独海损,即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对于单独海损,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损失。 
  
  13.(2000-3-1) 红旗汽车厂为一国有企业,现拟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 
  B、发起人应不超过5人 
  C、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在此情形下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D、发起人可以超过5人,但在此情形下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答案】C     
  【考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的人数 
  【详解】根据2004年的《公司法》第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题应选C。但是根据2005年出台的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题已没有合适的选项。 
  
  14、(2000-3-2) 兴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发行亲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 
  B、兴华糖业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所有亲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所有亲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 
  【答案】 A 
  【考点】新股发行规则      
  【详解】《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A项“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的规定违法,为应选项。 
  B项是关于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明确规定,即《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没有规定。既然如此,《公司法》并没有禁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不违法。     C项是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以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以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记名股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无记名股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而且《公司法》没有限定公司新股发行的对象,因此公司发行的新股可以均为无记名股票。 
  D项是关于股份的承销。《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根据《公司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第88条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另外,《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因此D项也不违法。 
  
  
  15、(2000-3-3) 有限责任公司给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其法律性质属于: 
  A、设权证书 B、设权证券 
  C、证权证书 D、证权证券 
  【答案】C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性质 
  【详解】《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指证明股东权利和利益的凭证,因此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明文书,而不是设权文书。有价证券是指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有价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具有流通性。《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可以转让,但并不是通过出资证明书的转让来实现,即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而且出资证明书并不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不属于有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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