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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商事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41. (2003-3-58) 一艘油轮在进入我国某海港时因受海浪影响而触礁,部分原油泄漏,我国某救助公司立即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安全拖带到港口并防止了原油的进一步泄漏。关于此次海难救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B.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原油的所有人应就救助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C.救助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利益各方分担 
  D.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答案】ACD
  【考点】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与救助费用
  【详解】《海商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第 183条规定: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即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共同海损的费用包括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费用,由利益各方分担。《海商法》第262条规定:“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42. (2003-3-59) 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AC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
  【详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所以,虽然该个人独资企业已经解散,但张某对该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甲公司的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44. (2003-3-61) 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 
  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 
  【答案】ABC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详解】《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因此,如陈丹不幸死亡,不能推定陈某为受益人,应当将保险金作为陈丹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陈丹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45. (2003-3-62) 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甲决定一次性支付广告费五万元和决定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的行为,虽然没有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仍须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就是所谓的“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所以,选项D是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一)项的规定,C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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