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1999-2-1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判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B.人民法院对汽车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扣押机动车行驶证,也可以查封汽车
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认为该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考点】举证责任倒置、财产保全措施、上诉案件的裁判、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详解】该题是一道典型的综合考查民事诉讼法多个内容的试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l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是正确的,不属于应选项。《高法民诉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财产的转移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财产。”故B项也是正确的,不属于应选项。《高法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属于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另外,《高法民诉意见》第23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表述错误,应入选。
2. (1999-2-14)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A.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B.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C.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口头异议
D.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
【答案】B
【考点】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9l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
3.(1999-2-15)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问题上的错误
【答案】C
【考点】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本题中,二审法院已经查清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一审中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将该案件发回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4.(1999-2-16)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答案】D
【考点】企业法人分立后当事人的确定
【详解】《高法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中的合同纠纷,应当将甲市物资租赁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5.(1999-2-17)1992年4月,黄小武诉黄亮给付赡养费一案由D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黄亮每月给黄小武赡养费80元。1998年8月,黄小武又到D市C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每月的赡养费增加到240元。对于黄小武的这一行为,D市C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按通常的起诉行为看待,作为新案处理
B.按申请再审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D.不予立案,并告知黄小武此事只能由他们双方自己协商解决
【答案】A
【考点】有关赡养费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详解】《高法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两份起诉时隔六年多,随着人均消费的增加,黄小武给付的赡养费也应该有所增加,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