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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诉及仲裁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26.(2002-3-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考点】诉讼标的的问题
【详解】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原告依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交付车辆的合同,买卖关系是诉讼标的,而车辆则是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是任何一个诉都必须具备的,但诉讼标的物未必每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二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请求的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如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对于本题而言原告依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那么房屋租赁关系应为诉讼标的,房屋和租金则应为诉讼标的物。所以选项A应当属于诉讼标的物,B应当为诉讼请求,D项应当为诉讼法律关系;只有选项C表述的是诉讼标的,所以答案应为C。
 
27.(2002-3-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答案】D
【考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详解】根据《民诉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D。
 
28.(2002-3-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详解】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问题,目前学术上还有一些争论,但通说的定义是这样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通说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恒定为人民法院。对于统一司法考试而言,它考查的应当以通说为准,所以对于本题,只有D选项有人民法院,答案应为D。二、多项选择题
 
29. (2003-3-21)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甲受的伤是否是由乙家的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的事实是由甲主张所致,所以应由甲承担举证责任。乙对于自己有没有过错承担事谴责任。
 
30. (2003-3-22)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考点】二审终审制及诉讼终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乙的死亡,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对于第一审的判决,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并没有生效a所以,离婚判决并没有生效,当事人的婚姻由于乙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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