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02-3-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的范围
【详解】对于A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ll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林秀虹是本案中的被告,按照此条意见的规定,林秀虹的起诉不受6个月的限制。对于选项B根据一《仲裁法》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这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选项C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_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C选项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选项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赵永顺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应属于“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
22.(2002-3-2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向二审法殃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详解】.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对于本案在二审中原审被告陈治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所以答案为D。
23.(2002-3-25)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详解】《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本题是纯考法条题,掌握了此法条,本题的答案就一目了然了。
24.(2002-3-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B
【考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详解】对于A项,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此条规定的很明确即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因此A是正确的。对于B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52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当事人可以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上诉,所以B是错误的。对于C项,根据《民诉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以,C是正确的。对于D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项应当为正确的。
25.(2002-3-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的问题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了解了此法条就不难得出正确答案应当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