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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诉及仲裁分类真题不定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回答以下98—100题。
21.(2004-3-98)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答案】ABC
【考点】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详解】本案属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属于专利侵权,根据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均属侵权行为地。
 
22.(2004-3-99)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答案】D
【考点】先予执行制度
【详解】原告的诉讼是侵权之诉,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属于先予执行。
 
23.(2004-3-100)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
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
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
【答案】BCD
【考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详解】对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拒不执行的,应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2005-3-70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答案】AD
【考点】自认的相关制度
【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结合以上规定,A项中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赡养纠纷,不适用无需举证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B项符合以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默示自认,是正确的。C项符合以上第三款是正确的。D项中,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仅仅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如果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撤回,因此是错误的。
 
 25. (2005-3-7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
  【考点】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两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C项中属于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法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D项属于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没有关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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