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2005-3-72 )下列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A.法院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B.行政判决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D.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答案】ABCD
【考点】民事执行根据的种类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C项中的民事部分如果涉及到财产,是可以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3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A项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因此公证债权文书也是执行的根据。对于B项的行政诉讼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B正确。
27. (2005-3-73 )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
【答案】ABCD
【考点】侵权人不执行道歉的生效判决的处理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项规定,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因此
B、C、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A也正确。
28. (2005-3-74 )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 AB
【考点】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详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以上规定,A项中甲乙公司实际上通过后来的补充协议否定了原来的仲裁条款,原条款失效。这属于双方合意废除仲裁条款的情形。B项中同时约定了两种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确,而且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是无效的。C项中甲公司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允许,效果上相当于没有起诉,因此签订仲裁条款是合法的,属于有效条款。D项合同内容有瑕疵,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合同因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综上本题选A、B
29. (2005-3-75 )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B.发回重审的案件
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答案】ABC
【考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据此规定,A、B、C三项都不属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至于D项,先行调解的案件规定在以上法律解释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可见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0. (2005-3-76 )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C. 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 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
【答案】BC
【考点】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
的运用
【详解】《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项该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B项中被告乙公司已经不存在,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A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诉讼时效过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先受理,审查如果无正当理由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则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而不能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D属于典型的赠与合同,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