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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21. (2005-3-5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考点】孳息的概念、范围
  【详解】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1_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和动物腹中的胎儿都属于自然孳息;(2005-3- )法定孳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比如,出租柜台而产生的租金收入。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因为尚未和果树脱离,属于果树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物或者独立的财产,不能算孳息。而动物腹中的胎儿也因为尚未出生,不算独立的客体,还算是母体的一部分,也不算孳息。对于彩票中奖而得到的奖金,虽然不是天然产生的收益,但其取得的收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属于孳息。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AD。
122. (2005-3-53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考点】代理制度中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详解】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一种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作为被代理人甲,是具有追认权的,其一经追认乙的无权代理行为,其就可以发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其不对代理予以追认的话,将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对于相对人的丙来说,其既可以行使催告权,要求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其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以前行使撤销权,使这个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发生和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
123.  (2005-3- 54)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答案】AB
  【考点】合同的解释
  【详解】合同的文义解释是指根据合同条款中的语言文字词句含义所进行的解释。合同的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系争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或者拟出欠缺的合同条款。所谓目的解释是针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对合同进行解释。习惯解释是根据交易当事人所采用的通常习惯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实际上是以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B。
124.  (2005-3-55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考点】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留置权和抵销权的理解
  【详解】《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需要因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本题目中,甲先向乙借彩电,乙再向甲借手机,这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所以,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只有发生了这四种情况,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本题目中,并不涉及到这四种情况,所以,没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题目中,不涉及到这几类合同,所以不能适用留置权。《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本题目中,两个债,一个是借彩电,一个是借手机,很显然它们的性质不同,不能法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一条是关于合意抵销的规定。但本题目中,双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更没有达成一致的抵销意见。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为ABCD。
125. (2005-3-56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考点】合同的种类
  【详解】所谓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其余的,不属于这15种合同的合同都是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也和有名合同一样,可以受到合同法总则的调整。也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采用类推的方式予以适用。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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