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2003-3-50) 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
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D.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答案】BD
【考点】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详解】《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7.(2004-3-51)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D
【考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
【详解】本题属于地面施工包括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施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施工人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对受害人王某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予以赔偿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本来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但是本题中,权利人王某还存在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或向有关机关要求保护、权利人向义务人等主张权利以及义务人允诺。本题中,王某于6月10日找到义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至于其于6月13日去法院起诉并在路上返回,因并未向有权机关提出权利保护的要求而不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108.(2004-3-52)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CD
【考点】债的保全撤销权
【详解】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仅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债权人乙不能通过书面通知的行使就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答案C是正确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第三人丙对于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是知情的,因此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对行使撤销权的费用
109.(2004-3-53) 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ACD
【考点】留置权的适用情形
【详解】ACD。《担保法》第84条1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另外,《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留置权的范围依据现行法律主要限于以上几种类型的合同。
异议: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可见该解释已经突破了上述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对于委托合同,受托人有可能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占有委托人的财产,且其对委托人的债权与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委托合同也有可能发生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