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2005-3-5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答案】BD
【考点】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
【详解】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成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中包括以下两点:(2005-3-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经过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仅仅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是消灭实体权利。(2005-3- )法定期间是否可变。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中止、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属于绝对不变期间。而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而且,连带责任的法定保证期间也不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况,只要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保证人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很明显,保证期间是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可变期间,而不是可变期间。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127. (2005-3-58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D
【考点】形成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详解】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能通过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行使。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因为形成权是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催告权只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所以,只是催告行为不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一种权利。因此并非债权人只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使得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还须法院审判。债权人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因为诉讼时效是适用于请求权的制度,不适用于形成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D。
128. (2005-3-59 )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答案】ACD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
【详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对于在1999年7月时,甲发现乙在从事复制行为时,就应当请求乙停止侵害,但是甲没有这么做。超过两年,当时那个请求权就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乙的复制行为事实上处在一种继续的状态,也就是说,事实上,乙是在不断的对甲的著作权进行着侵害。此时,甲就可以对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时受到的侵害提出请求,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且获得的赔偿数额自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因为,在这个时间甲对乙的侵害提出请求权还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另外,对于一个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在立案的时候不予受理,应当先受理,因为如果相对人并不以时效作为抗辩,此时,法院就应当正常审理案件。如果相对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因此,对于本题,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是ACD。
129. (2005-3-60 )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C
【考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葡萄酒与“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一啤酒属于同类产品。因此,选项ABC正确。但是,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禁止注册和使用,对已经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商标使用人,未注册之驰名商标人不能主张赔偿损失,仅能主张禁止其继续使用和注册。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130. (2005-3-61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答案】BD
【考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该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即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违反了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规定。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也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但由于该备案的要求并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生效要件,未备案不影响其效力。另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许可使用合同中“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的约定虽然违法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该无效部分应按商标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因此,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有效的,选项A错误。另外,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经过甲厂的同意,不属于侵犯甲厂的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选项C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