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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1.(1999-2-51) 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款项8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答案】AB
  【考点】债权转移与债务承担
  【详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及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知,。AB项正确,CD项错误。
  12.(1999-2-52)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B.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 
  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答案】ABCD
  【考点】定金合同的效力
  【详解】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此可之,因本题中定金没有实际交付,故定金合同未生效,因此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故C、D项错误。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该定金为解约定金故A项亦错误。因合同未生效,故谈不上违约责任,故B项亦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13.(1999-2-53)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A.仅差两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答案】ABD
  【考点】婚姻的效力
  【详解】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及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知,A、B项正确。虽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故C项错误。因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然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14.(1999-3-41)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答案】BCD
  【考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详解】《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在A项情况下,要约还是有可能撤销的。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因此,BCD三项正确。
  15.(1999-3-42) 受要约人变更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该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A.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B.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C.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D.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答案】ABCD
  【考点】要约的变更
  【详解】《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ABCD四个选项都属于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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