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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41、(2000-2-51)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答案】ACD
  【考点】形成权
  【详解】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特定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本题中A、C两项为追认权,D项为解除权,B项虽然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但单纯的催告行为并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只是请求权的一种权能,因此而排除B项。
  42、(2000-3-50) 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ABD
  【考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验货义务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朱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题中的设备有5年的质量保证期,因此,ABD三项错误。
  43、(2000-3-51)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业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考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该赠与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因此甲公司不得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本题应选ABD。
  44、(2000-3-52) 甲乙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送货,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的腐烂现象。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两多交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B、水果价值减泊的损失应由丙承担
  C、丙为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乙要求偿付
  D、丙为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甲方要求偿付
  【答案】AD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及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甲送货,在货物送到之前,标的物尚未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应由甲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因为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致使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乙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这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法仍应由出卖人甲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承运人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本题应选AD。
  45、(2000-3-53)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考点】附期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详解】本题的关键是要判断此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约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的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现),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期限是确定的事实。本题中人的死亡是确定发生的事实,只是时间长短不确定而已,因此该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6条的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再根据《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可见,附期限的合同是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它是自合同签订时成立,但自期限到来时才生效,所以本题应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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