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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36、(2000-2-46)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答案】ACD    
  【考点】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其与地役权的区别
  【详解】相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或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通行、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盗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防险、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103条、第102条和第98条的规定,A项、C项和D项引起的纠纷都可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B项属于地役权,而不属于相邻关系。地役权设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在选项B中,引水人为了自身的方便在他人的土地上挖了一条水渠,是向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因而属于地役权。
  37、(2000-2-47)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DVD机1000台,应付款300万元,由丙以其持有的乙公司的上市股票作为质押,担保甲按约付清货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B、该质押合同无效
  C、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到期拖欠妥货款,丙应承担过错责任
  【答案】BD
  【考点】权利质押的无效
  【详解】《公司法》第149条第4款(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本题中,质押的标的是乙公司自己的上市股票,违反了该第149条的规定,质押合同无效。《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由于质押合同无效,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BD。
  38、(2000-2-48)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责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10万元
  【答案】AD
  【考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即使丙拿出1万元并已经退伙,但其责任并不消灭,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同时,依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丁可以选择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因此,AD两项正确。
  39、(2000-2-49) 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甲发现乙一个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在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答案】ABD
  【考点】无因管理之债
  【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AB两项所涉及的债是因无因管理所受的损失,D项所涉及的是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均符合法律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C项的内容属于侵权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排除。
  40、(2000-2-50) 画家吴某因要自费办画展,向朋友肖某借了5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质给肖某,并要肖好好保管别示于人,还钱时同时还两幅画,肖某对吴某的画享有哪些权利?
  A、对画的占有权 B、动产质权
  C、著作财产权之质权 D、优先购买权
  【答案】 AB
  【考点】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详解】《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此,质押必须要转移占有,AB项都正确。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知识产权权利质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能生效。本题根本没有涉及办理登记的问题,因此并不存在权利质押,所以C项不正确。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注意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优先购买权,因此,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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