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99-2 -86 )在丁提起的诉讼中,丁应当以谁为被告?
A.只能以甲为被告
B.只能以乙为被告
C.应当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
D.既可以单独以甲也可以单独以乙为被告
【答案】D
【考点】共同被告的确定
【详解】依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请求一部或者全部给付。在连带债务中,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当然,债权人亦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本题中甲与乙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负连带责任,所以丁既可以甲为单独被告,也可以乙为单独被告,还可以甲乙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项符合题意,应选。选项C说法过于绝对,所以不选。
(2000-2-81—85)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81-85题
7.(2000-2-8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答案】ABD
【考点】违法资金拆借行为的效力、保证合同的效力、从合同的效力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资金拆借,故A项正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BD。
8. (2000-2-82)、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 AD
【考点]合同变更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详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对第24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仅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依据该第30条的规定,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并不能对保证责任产生实际影响,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故A项正确,BC错误。《担保法》第52条约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根据抵押物权的不可分性,无论主合同怎样变更,抵押人都应当在抵押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故D项正确。所以本题应选AD
9. (2000-2-8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保证责任
【答案】D
【考点】同一债权上人保与物保的责任范围
【详解】《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D项正确。
10. (2000-2-84)、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区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B、乙保能从戊的布区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队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答案】 担保的范围及抵押设定人的权利
【详解】《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戊与乙未约定担保范固,因此应推定为戊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因此A项正确。《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对该第28条第1款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因此B项不正确。
关于CD两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保证人不能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物的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他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