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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不定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1. (2000-2-85)、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答案】AB
  【考点】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和保证人的追偿权
  【详解】《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丁可向甲追偿,故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此,丁可向庚追偿,故B项正确。《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戊没有得到赔偿金,因此丁不能向戊行使追偿权,故C项、D项错误。所以,本题正确选项为AB。
  (2000-3-97—100)
  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约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以上案性。回答97-100题。
 12. (2000-3-97)、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因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形成合伙关系
  B、乙、丙事实上是受雇于甲
  C、由甲、乙、丙连带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乙、丙承担部分
  【答案】C
  【考点】合伙关系的认定
  【详解】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题中,甲、乙、丙三人间既有共同出资,又有共同经营,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第一年的利润,因此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C项正确。
  
  14.(2000-3-99)、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3万元,其可否向他人再行追索?
  A、不能向乙、丙追索 
  B、可以向乙、丙连带追索
  C、可以向乙、丙按份追索 
  D、可以不向乙、丙追索
  【答案】CD
  【考点】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的追索权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再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内在各合伙人之间间就产生了一种按份责任。因此,AB两项不正确,C项正确。对于D项,向其他合伙人追索是甲的一种权利,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能抛弃权利,所以甲也可以决定不向丙、乙追索。    
 15. (2000-3-100)、红星公司遭受损失时,如索赔不成而起诉,可将谁作为被告?
  A、可将甲作为被告 
  B、可将乙作为被告
  C、可将丙作为被告 
  D、可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答案】ABCD
  【考点】合伙人诉讼的适格的被告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因此,ABC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因此,D项也正确。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81—8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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