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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6日


  25、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29、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30、执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1、委托执行:是指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

  32、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主要指两种现象:重复起诉和对抗起诉。

  33、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

   3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35、特殊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互相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为涉及到国家民事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简答题: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
  ⑴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⑵ 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⑶ 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⑷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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