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