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⑴专门性:仅适用因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1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⑴ 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是指:
①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的字样,均可背书**;
②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的被盗、遗失或灭失;
⑵ 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即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⑶ 申请人须适格;即须是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6、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1)程序法上的效果:
① 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者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② 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终止。
(2)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 债务人的财产除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外,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② 债务人不得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
(3)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 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庭组成考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② 发出通知。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③ 发布公告。
④ 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成立后,企业监管组则取消。
⑤ 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17、执行的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
① 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②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
③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① 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② 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一定的范围。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①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 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③ 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5)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