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⑴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两者是统一的。
⑵ 当代中国的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⑶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决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是说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研究我国法的本质应认识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制定我国法律的根本依据。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21.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
⑴ 法的价值,指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或称法的评价准则。
⑵ 正 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
正义的分类:
①美国法学家庞德,从经济、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
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适用于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义指对任何人都一样地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失的平等。
③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a、社会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指个人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原则。
b、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地执行。形式正义可以指法治,虽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它可以消除某些不正义。
⑶ 利益,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利益有不同分类法:
利益的分类:
①存在领域不同:物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
②计算角度不同: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③利益主体不同: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④法律与利益关系:合法利益,即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非法利益,即法律所反对和否认的利益;法律不加过问或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利益。
22.中国古代思想中义与利益之争:
⑴ 义通常指正义,泛指道德;利则指物质利益。义与利之争,指义与利何者为重。
⑵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重义轻利,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重利轻义。双方都主张义和利是对立的。
⑶ 墨子、荀子认为义和利应并重,并论证了求利的合理性。
23.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观点:
⑴ 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
①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②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
③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如分析法学派)
⑵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与利之争不同,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用。
24.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
⑴ 由于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它的底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
⑵ 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⑶ 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⑷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
25.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
⑴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⑵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⑶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⑷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26.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⑴ 体制改革和市场行为都需要法律来加以调节,否则社会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或误入歧途。
⑵ 从宪法到每一个法律、法规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直接与间接的调节;
⑶ 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确认、保护;对实现利益提供机会和条件;协调不同利益间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等。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的裁决;对受损害一方提供补救;对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行制裁等等。
27.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的限制:
⑴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讲到以下三种限制:
①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即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其内部;
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
③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⑵ 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和国家用于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
法的作用
28.[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29.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⑴ 法的规范作用,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⑵ 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说,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⑶ 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但却不是并列的。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的作用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它的社会作用的。
30.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来看,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以下5种作用:职业、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