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 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而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起辅助作用。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
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难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41.为什么说“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⑴ 这只是指法的一种现象而不是本质,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⑵ 这是从法的静态概念来说的,法的报考概念是指从法律的制定到实行的整个过程。
⑶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但却又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42.为什么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⑴ 就实在法而论,法的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并不是指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⑵ 在分析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本身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正义和利益的影响。
43.为什么说“法是专管老百姓的”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⑴ 这里讲的“管”是指约束,是封建社会讲法是“防民之具”的腐朽思想的体现,它与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之类思想是相通的。
⑵ 现代社会的法对所有的人不论老百姓和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适用的。
44.为什么说“法就是刑”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⑴ 这种看法是古代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定势,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古代汉语中,法就是刑,各封建王朝的律主要指刑律。这种看法对中国现代社会仍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⑵ 刑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发展
4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
⑴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氏族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结合的人群,而不是地域性组织。氏族以及由它发展而成的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构成原始社会的组织系统。氏族的公共事务由氏族议事会共同讨论决定,并由议事会选举产生酋长执行经常性职务,另选军事首领在战时执行职务。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酋长组成,是部落的最高机关。氏族组织的特点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⑵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例如禁止氏族内通婚,进行血族复仇等。特点是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一定强制性,违反这种规则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如违犯者被逐出氏族之外。
46.法产生的原因:
⑴ 总的来说,法是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和发展的。
⑵ 首先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即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
⑶ 其次是政治原因,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⑷ 其他原因是社会公共事务愈益增加及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法律。
47.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
⑴ 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
⑵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⑶ 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48.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⑴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
⑶ 一般来说,法的内容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
⑷ 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49.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