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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一卷指导:法理学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4.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法系是对法的传统的分类,主要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从法的传统上来说,更接近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差别在于:(1)在法律思维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的;普通法系是归纳型的。(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3)在法律的分类上,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主要采取纠问式;普通法系主要采取对抗式。(5)在法典编纂上,民法法系强调的是法典编纂的严谨性、完整性;普通法系强调的是单行性法典编纂,不强调完整的法典编纂。在实践中,两大法系是在不断的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A.法律渊源

B.法律分类

C.法律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层次

答案:A、B、C、D

二、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分为内发型的现代化和外源型的现代化。中国的外源型的现代化带有反复性和被动性的特点,可以说中国的法的现代化进程是比较坎坷的。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三、法治理论

1.法治的概念。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又是指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专制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2.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3.法治与人治的联系。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5.依法治国的标准是: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我国成为法治国的条件是:1.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权力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司法体制、执法制度的健全和其人员的高素质,健全的律师制度;2.思想方面: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或者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谁阐述的?

A. 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亚历士多德

答案:D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现代化(法治化)的道路。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这里面强调七个方面:(1)在立法方面,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5)“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的有效的保障;(6)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幸福。这些实际上是综合性的。

第二,在我们国家实行法治还需要注意一点,我们国家的法治不是内生性的,而是一种外发性的,是在外力的启发诱导下来进行的,所以我们的法治有一种天然的不足、天然的缺陷。同时,我们的法治不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一个农业文明比较浓厚的情况下提出的,所以物质储备、经济条件也有些问题。而且,我们国家过去所要强调的一种人治、人的统治的传统,所以现在要对传统进行这么大的变革的时候,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现在法治建设中出现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变革法制和守成法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反腐败与经济增长、本土化与国际化、普适性和地方性等矛盾。这表明我们的法治建设离成功还有相当的距离,我们现在只是已经进入了这个过程,离目标还比较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三,为实现法治,我们需要创造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大致包括四个方面:(1)市场经济的发展;(2)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3)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法律、道德意识的提高;(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监督体系的一种完善,等等。总的一条,我们大家可以感觉到法治在中国还有一段漫长的路,但前景应该是明确的。

第四章 法与社会

一、 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当然,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事实上,社会的政治、宗教、道德观点、风俗习惯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都同法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着重要影响。

同时,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有更大需要。法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的有些传统概念受到冲击。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首先,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法在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最后,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资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二、 法与政治

1.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无疑同政治联系在一起。法律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看,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与政策的关系。

(1)注意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

第一,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第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言、口号等。第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比法律调整的广泛一些。第四,稳定性也不一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一些,政策灵活一些。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政策依靠法律实施。

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小,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政策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法与国家的关系。

(1)法与国家相互依存。

(一)国家是法存在的基础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是因为:(1)国家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4)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5)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二)法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国家也离不开法,没有法不成其为国家。这有几方面的原因:(1)法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2)法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3)法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4)法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如要组织起复杂的、能够相互协调、有效运转的国家机构,就必须有法来规范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等。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4.法与道德的关系。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

(1)法与道德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有。

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

具体内容不一样,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

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一样,道德实施依靠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

调整范围不一样,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调整思想的问题。

(2)法与道德的联系

第一种观点,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结论不能通过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得出,即不须参考社会目标、政策、道德准则等,而仅仅运 用逻辑工具,直接由已预设的法律规则中演绎得出;法律无所谓善恶好坏,所以他们提出一个“恶法亦法”论。比如奥斯丁就认为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研究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好坏”。凯尔森也强调“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意义,它是指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

另外一种是与此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的观点,强调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提出在实在法、人定法之外存在一种自然法,以自然法 (道德)来评价实在法;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法律的不法。

由此,紧接着又讨论法与道德相矛盾的时候到底是坚持法律之内的观点,还是坚持法律之外的观点呢?实证主义者强调坚持法律之内的观点,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提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认为法律的效力只能从法律自身去找,不应该也无法从法律之外去找的。坚持法律之外的观点,比如说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正义性”优先和“目的性”优先,也就是说要把那些反人道的、反人性的行为规范排除在法律之外,强调人类不应该把非正义的规范当做法律本身强迫人们遵守。这里我们大家会发现这两种观念各有道理,各有其解释的合理空间,关键是在什么场合下选择什么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这比较简单一点。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从立法上,其次通过法律实施上,来保障道德的传播。另一方面,道德是法的传播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而且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按照自然法学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A.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

C.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D.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做这题时主要应分清自然法学和非自然法学的观点。这里面只有A、B项是自然法学的观点,A项“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B项“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表现出法的二元论倾向;而C项“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这是分析实证法学的观点, D项“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的观点,认为法律只是实在法,一元论的,不能用来作为支持“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观点的理由。所以只能选A、B项。

5.法与宗教。(1)法与宗教的联系。法的起源与宗教有着移植性的关系,在价值上法与宗教有着相通的地方,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2)法与宗教的区别。法与宗教在表现方式、调整对象等等方面都不同。

我们要注意到,宗教有其特定的信仰、仪式、组织、规范体系,戒律使人们确立某些基本的价值信念,进而通过人的内心世界和终极信仰来调节、控制人们的行为。宗教的这种规范作用,使其与法有着内在的联系。这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法与宗教一般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作为统治阶级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工具,是互相配合,互相作用的。这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和宗教的教义关系极为密切,两者互相渗透,融合在一起。如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既包含着法律规范,也包含有宗教戒律,将法说成是来源于神意。宗教教义本身也具有法的效力。(2)在政教分离的国家里。宗教在这些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仍有很大的影响,与法也有密切关系。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宗教规范成为法律的补充手段。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内宗教习俗和礼仪仍作为惯例受到遵行。如将结婚的宗教仪式确认为法定的方式之一,等等。还有的国家,在法的内容中渗透宗教原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宗教对法的影响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对宗教的影响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对宗教起着重要的影响;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法对宗教依法管理,法不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6.法与人权。(1)人权的层次:人权的应然性(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2)法与人权的相互关系。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是法律的首要内容。(3)人权的保护强调各个方面的保护。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具体而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第二,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始终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人权才得以具体化,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所决定的。

此外,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三种形式:首先,国家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权的一般原则或将个人的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基本的实体法部门将人权转化为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再次,各种程序法规定了人权行使的方法以及在人权受到阻碍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和程序,国家负有排除该类人权实现障碍和向其提供条件的义务。

人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除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外,司法机关自身也对人权的实现行使特定的保障职能。

人权的个人保护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人权实现依法所采取的保障措施。这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

此外,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法律保护方式。这是二战结束后人权保障的新机制、新发展。

例题:下列法与道德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法律具有权利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道德是抽象的。

答案: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道德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即法律具有两重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义务),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也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影响的存在体,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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