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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2.()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A. 唐律疏议 B. 大明律 C. 秦律 D. 宋刑统

  【答案】 D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中国法制史上法典的印行方式。我国雕版印刷术是在宋朝时发明的,因此在宋朝以前不可能出现刊版印行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D。

  3.()是宋代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立法活动。

  A. 《宋刑统》 B. 编敕 C. 编例 D. 编令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代立法活动。《宋刑统》是宋初主要的立法活动,但在制定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终宋之世,用之不改”。相比之下,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随着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历代皇帝都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敕令,为了防止这些敕令之间相互矛盾,必须对之加以汇编。所以,在太祖四年颁布《宋刑统》之后,编敕成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

  4.关于《宋刑统》,下列叙述错误的一项是()。

  A. 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 每篇前是相关的历史渊源部分

  C. 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D. 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答案】 B

  【试题分析】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故A正确。《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故C正确。《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D正确。《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故B错误。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

  5.宋初旨在减轻刑罚、改变“五苛之刑”的刑罚是()。

  A. 折杖法 B. 刺配法 C. 重法地法 D. 凌迟法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初的折杖法。折杖法是宋太祖赵匡胤为了体现宽仁之政,以“洗五代之苛(刑)”而创制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的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其他三种法即刺配法、重法地法、凌迟法都是加重刑罚的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

  6.宋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直接控制,在中央设立了()。

  A. 审刑院 B. 大理寺 C. 刑部 D. 提点刑狱司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初审刑院设立的目的。按照规定,凡是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过刑部复核后,必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这说明审刑院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的机关。大理寺是北齐时设立专司审判的机关,刑部是专司刑狱的中央司法机关,提点刑狱司是宋代的地方上的加强司法控制的机关。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

  7.宋代为了加强对司法的控制,在中央设立了审刑院,在地方上设立了()。

  A. 转运史 B. 提点刑狱司 C. 司法参军 D. 佐判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代加强对地方司法权控制的做法,也就是设立提点刑狱司的性质和目的。地方行政机关分为路、州(府)、县三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州、县一级主要是由州县官兼理司法,并设立有司法参军来佐理知县理判案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

  8.两宋时期对于绝户家庭,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

  A. 立继 B. 命继 C. 户绝 D. 在室女继承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两宋时期绝户家庭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两宋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相对较高。体现在继承法律关系上,表现为两宋时期的财产继承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要是承认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包括在室女和出嫁女,都享有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同时还承认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时进一步规定了绝户家庭可以由女子来继承家庭财产,在室女和出嫁女只是在继承的财产份额上有区别。两宋在财产继承上的规定,反映出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义利并重”思想逐渐取代了“重义轻利”思想的趋势。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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