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9日

16、秦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17、秦朝的“读鞫”是什么?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18、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19、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1) “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2)“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20、简述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 (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21、两汉的法律形式。
答: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决狱--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法律解释--汉朝私家注律颇为盛行,只有政府认可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22、九章律的简要情况。
答: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朝一代的大法,也是汉律的核心部分。
2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2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5、春秋经义的含义。
答: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因此,《春秋》经义成为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26、两汉的继承制度。
答: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强调父死子继。汉律不承认“非子”(非亲生之子)、“非正”(非嫡妻之子)的爵位继承权。 财产继承--在土地和其他财物的继承上,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27、两汉的契约关系。
答: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28、汉朝的司法机关。
答: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
29、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 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30、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其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 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 斩右趾改为弃市。 由于上述方案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1、试述“八议”。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