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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9日

46、刑统。
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47、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48、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49、"重法地"法。
"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50、宋刑统。
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
51、明《大诰》的简要情况。
答: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 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特别法。
52、《大明会典》的简要情况。
答:明朝仿照《唐六典》体例编制而成《大明会典》。其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3、《大清律例》的简要情况。
答:《大清律例》历经一百余年的多次修订,于乾隆时期最后完成。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54、《清会典》的简要情况。
答: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55、九卿会审。
答:九卿会审是清代中央最高审级。规定如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56、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体例上有哪些变化?
答: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共30卷460条,唐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的内容分别归入七篇之中。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57、明律是如何打击贪官污吏的?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58、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答:《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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