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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9日

59、明清司法机关的变化?
答:明清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述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60、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
答: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61、清朝秋审、朝审与热审制度。
答: 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结果。 热审--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62、清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答:(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 清律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清律实行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并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禁止盛京民人典买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63、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最早开始于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64、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65、《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为"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66、《十九信条》。
1911年11月3日宣布施行。《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革命高潮时被迫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与《钦定宪法大纲》有所不同。《十九信条》规定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制,限制君权,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规定:"大清帝国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等等,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67、《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68、《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 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69、《大清新刑律》。
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 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70、《天朝田亩制度》的简要情况。
答: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确认了太平天国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统治政体,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制度。
71、《资政新篇》的简要情况。
答:《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轻犯"、改革刑法制度,等等。 由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切实地实施。
72、圣库制度。答:《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73、天平天国刑事立法的内容要点。
答:、天平天国刑事立法主要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太平刑律》等。其内容包括: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取缔"妖书邪说"。实行严刑峻法。
74、太平天国刑罚的特点。
答:太平天国的刑罚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杖刑、枷刑无定式,一般适用于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行为和轻微的刑事犯罪。死刑种类很多,通常是斩首,还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桩沙、剥皮等等。死刑一般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犯、强奸犯、盗窃犯以及其他扰乱和破坏太平天国革命秩序的犯罪。 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残酷刑罚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封建性。
75、太平天国婚姻立法的特点。
答:太平天国制定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反对要求妇女"从一而终"的封建传统观念,主张寡妇可以再婚。在婚姻关系上,太平天国认为"一夫一妻,理所宜然",并以法律强制在居民中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了保证一夫一妻制的实行,太平天国严厉禁绝娼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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