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政府的组成;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各地代表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
77、袁记约法。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78、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79、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诉。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80、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答:(1) 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土地交给农民使用,组织大规模的农场或集体农庄,实行集体生产;《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富农和祠堂庙宇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然是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8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反革命罪概念及刑罚原则。
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和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任何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工农民主政权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形成了重刑惩治与区别对待、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
8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参议会选举中国共产党的竞选纲领,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致同意其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有:实行团结抗日;推行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 其历史意义是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使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83、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变化。
答: 1937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改变了过去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确定了减租减息的政策。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为依据。主要内容有:既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也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减租交租(二五减租),保护佃权;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
8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答: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地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它集中体现了边区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是边区革命司法制度的缩影。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审判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85、抗日民主政权人民调解制度。
答:抗日民主政权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建立的人民调解制度,同时又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先后制定了许多调解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了调解工作的任务、范围、原则和形式,推动了边区调解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原则--自愿、合法、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机关调解。
86、《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与《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的内容要点。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没收蒋介石、宋子文、 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改善职工生活,救济灾民贫民。"《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中规定,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实行下列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者,均以战犯论罪:"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施放毒气者;杀害俘虏者;等等"。对于战犯,不问何人,凡属怙恶不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均须缉拿归案,依法惩办。能认清是非,翻然悔悟,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87、解放区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答: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取消讼费;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规定上诉制度;确定刑事复核制度。
8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义务、民族政策及外交方针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制定和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并为以后的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因此,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89、《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47年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实施。 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第二、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三、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第四、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和补充条例的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