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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三、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英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法院体系。19世纪以后,取消了这种差别,形成了统一的法院体系,现行法院体系包括:
1.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
高级法院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本国司法审判的最高审级。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成员国、保护国、托管国、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同时也受理教会法院、军事法院以及其他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2.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和上议院组成。刑事法院体系包括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和上议院组成。
★★★(二)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英国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就是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参与审判的审理形式。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就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裁决,一般不涉及量刑问题;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决定被告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
★★(三)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英国在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的审判方式。英国律师制度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二者各有分工,只有出庭律师才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出庭辩护。
 
美国法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美国法深受英国法的影响,也属于判例法体系。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一)殖民地时期。
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英国法释义》的出版,使英国法得到了普及,英国普通法在18世纪中期在北美殖民地地区取得了支配性地位。
(二)独立战争以后。
独立战争以后,美国法走上了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大陆成文法律文献建构自己独特法律文化的道路。1830年的《美国法释义》标志着美国在继受基础上走上独立道路。
(三)南北战争以后。
南北战争以后的美国法特点主要表现在:
1.制定了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
2.财产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改革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4.建立了美国式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移到法学院校;
6.各州出现了法律统一化趋势。
(四)现代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其法律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二、美国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美国联邦政府和议会就国防、外交、税收、货币、贸易、移民、专利、海商和破产等方面以及各个州就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地方事务制定的成文法。
(二)普通法。
主要是各个州法院体系适用的判例法。
(三)衡平法。
主要是适用于联邦法院和个别州衡平法院体系的判例法。
★★★三、美国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
美国宪法是1787年制定、1789年实施的,是现行宪法,也是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
(二)主要内容。
美国宪法包括序言与本文(以及修正案)两个部分。但是序言虽然包括在宪法中,但并不是宪法的正文,不能予以引用。美国宪法主要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批准的问题等内容。
(三)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唯一的改变宪法内容的方式。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影响最大的主要有:1788年前10条权利法案;内被战争以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二十世纪以后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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