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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日本法
 
★一、形成发展
(一)封建制时期。
公元645年,日本通过“大化革新”,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通过模仿、继受唐代法律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
(二)近代建立继受西方国家的成文法律。
1868年以后,日本开始进行明治维新,通过学习、借鉴德国等欧洲大陆法律编纂了近代法典,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三)日本现代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法律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32年,这是日本法制的完备时期法制完备;从1932年到1945年,这是日本法制的法西斯化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法律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大的民主自由权利。
(四)日本法的继受性特征
日本法在发展形成过程中,非常善于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继受唐律、明律。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保留了较多的封建因素。二战以后,日本法又吸收了英美法的精华。
二、宪法
★★(一)明治宪法
明治维新以后,在伊藤博文的主导下,1889年日本颁布了所谓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为“明治宪法”,这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独裁性的宪法。其主要内容为:
1.以君主主权思想为基础,是一部天皇钦定的宪法。
2.受到德国宪法的深刻影响,共有46个条文来自普鲁士宪法。
3.多是纲目性的规定,对具体问题较少涉及。
4.限制公民权利。
★★★(二)1946年和平宪法
二战以后,在美国为首大占领军的压力下,日本被迫进行法律改革,在反法西斯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颁布了新宪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司法制度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是在明治维新以后建立起来的,明治宪法颁行以后,日本按照法国和德国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司法体系,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裁判法》。
1.法院组织。根据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日本建立了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制度:1890年,日本参照德国法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这是日本近代颁布的新的诉讼法典,构成了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注:法制史的内容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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