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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9日

(2)都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

FOB和CFR是进口人买保险。但FOB要承担整个运输途中的风险;而CIF是风险的转移在装运港,由出口人买保险。而且二者的价格构成不同:CIF价格构成包括运费和保险费;FOB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CFR不包括保险费。

注意:价格术语和交货地点之间的关系。如,“FOB上海”中,上海是装运港,也是出口人交货的地点。再如"每公吨500美元FCA北京",是装运合同,出口方也是到北京交货。但是C组完成交货是在装运港,但它要承担到达目的港之前所有费用,因此,如果是CIF上海时,这里的“上海”是目的港,而不是出口人交货的地点。

四、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主要是FCA的一个补充:关于交货过程中是否包含装货;进口人需办出口人出关手续和DEQ需出口人办进口人的出关手续改为出口人办出口人清关;进口人办进口人清关。因此在清关手续的办理上,变得更便利。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二)公约排除了一些买卖关系

1.从种类上排除了六种合同

关于这些本身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都不适合巴黎公约。但如果买的是飞机的零部件或船舶的附属设施,可以适用巴黎公约。此外,关于执行令的执行,要依赖于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合同,因此也不适用巴黎公约;拍卖方所进行的买卖关系也不适用巴黎公约。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也不适用巴黎公约,是指进口人本身就是消费者,而不是为了取得差价利润的销售商。

此外,公约在内容上也做了一些排除:主要是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变形,比如补偿贸易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货物买卖关系。如果出口人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货,但附带有提供服务,比如负责调试安装,那么这个合同适用巴黎公约。但是如果出口方主要是提供服务,当然就不适用巴黎公约。因此,判断是否适用巴黎公约时,可以看出口方的绝大多数义务是干什么的。

(三)公约的适用根据

依据公约第一条的(a)和(b)的规定。首先,(a)项指双方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

这一公约的适用具有一任意性,即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可直接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个意思自治,选择了一个法律作准据法,那么公约就被排除了。

(b)项规定是针对非缔约国。如果在一买卖合同中,有非缔约国因素,当事人又没作法律选择,那么就不能直接适用公约;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为了扩大其适用范围,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如果指引到的是一个缔约国法律的话,还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公约允许(b)项作保留。

(四)公约调整的内容

1.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

2.买卖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另外,公约还明确排除了几项:

(1)公约不调整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2)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有效性。

(3)公约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包括两方面:

1.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部分地适用公约;还可以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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