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取货物在出口人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进口方提取货物是无条件的,不能借故拒绝接受货物。注意:“接收”与“接受”的区别。比如出口方的货物之间质量有出入,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品质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也要接收货物,即必须把货物提取出来,并保管好,然后就货物的质量问题再向出口方究查。三是在货物有瑕疵的时候,进口方要保管好货物,减少损失。
三、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指进出口双方对风险分担的一个原则。即什么时候出口人承担风险,什么时候进口人承担风险;
(一)风险转移时所依据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即交货转移风险。由于装货是个过程,因此有些风险转移的界限更细化。比如三个海运的价格术语,以船舷为界。没有越过船舷,则出口方承担风险;越过船舷,则进口方承担风险。
2.国际惯例的优先原则。巴黎公约和2000通则调整的内容相得益彰。前者调整的是买卖双方的义务;2000通则主要涉及到交货的地点及买卖双方运输上的分工。但二者内容有重合的地方都包含风险的转移。因此在风险转移的分担原则上,以国际惯例优先。
3.是“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转移与出口方交货违约的关系。如果出口方在交货时违约了,那么风险就不发生转移了。
4、是“特定化”原则。即没有特定化时,风险不转移。
(二)在途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即双方当事人订的是一买卖合同。但交割的是一批在途货物。比如,出口方把货物卖给买主后,实际上走了两个流向:一是物流;二是资金流。因此在途货物风险转移是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风险转移。
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即不把它变成一个金钱的补偿,要求出口方一定要交货。实际履行要满足的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跟要求相抵触的补救措施。
(2)进口方要给出口方一个宽限期,使他能够实际履行。
(3)按照巴黎公约约定,是否支持实际履行根据法院国的法律决定。进口方还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出口方如果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致到根本违约的地步,进口方就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4)进行降价、修理。此外,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必须是构成根本违约:一是出口方不交货或者所交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出口方声明不在规定得时间内交货;三是在宽限期内不交货。
(二)买方违反合同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即出口方给进口方一个宽限期,使进口方能够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些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构成先期违约的条件:一方必须是资信和能力有严重的缺陷,另一方可以判断这一方为先期违约;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货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如果判断错误,给先期违约方造成损害,那么采取中止措施的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必须赔偿。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在巴黎公约中的特点:
(1)公约的主要补救办法。
(2)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和其他任何补救措施同时适用,如在要求解除合同时,进行赔偿。
(3)当事人可以去求偿预期利润。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其效果表现为: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义务;归还义务;归还履行时得到的收益。
6.保全货物保全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的方式:将货物寄放在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将易坏货物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