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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9日

(二)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方式。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和远期。

2.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指付款时,代收行把所有的单据交给进口方;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开的是一张远期汇票,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三)适用的法律是托收统一规则

(四)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银行严格按照出口方的指示去行为,但不能保证一定能托收到款。

三、信用证

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是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信用证,进口方所在国家的一个银行申请开信用证,这个银行叫做开证行。

(一)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

2.信用证的当事人

3.信用证的金额

4.单据条款;货物本身条款

5.汇票条款

6.装运条款

7.信用证的有效期限

出口方拿到信用证后,通常要审查:一是审查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二是审查有没有软条款。

开证行审单时,注意三点:一是开证行必须是在单单、单证之间有不符点时,才有权拒付货款;二是开证行是表面审单;三是奉行严格相符原则。即只要发现不符点,开证行就拒付。否则,就必须付款。然后,再要求进口方向他付款收单。

(二)信用证的三个法律特征:

1.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信用行向出口方提供一个银行信用;

2.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一旦开出,被受益人接受,申请人买方和开证行之间有独立的法律合同关系;在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合同关系。他们都独立于买卖合同。如果货出问题了,那么进口方也必须向开证行付款。因为货出问题是买卖合同出问题了,而不能拒绝履行关于付款的另外一份合同。另外,开证行给的单证可能跟买卖合同里的规定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进口方也必须向开证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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