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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同堂笔记[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2)汇票的种类
A、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a、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b、远期汇票:规定一个付款时间,一般经历一个提示付款与承兑的过程。
B、光票和跟单汇票
a、光票:出具汇票时未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b、跟单汇票:出具汇票时带有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C、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a、银行汇票:银行自己出具的汇票。
b、商业汇票:企业自己出具的汇票。

(二)信用证
1、信用证的流转关系
(1)买方与卖方之间: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买方:中国首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首钢”)
卖方:日本的新日铁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
中国首钢签约用100万美金买日本公司一万吨钢材,以跟单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付款。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为开具信用证的开证行。
买卖双方约定凭提单、装箱单、保险单、质报单、原产地证明五项单据取钱。
图例:

(2)开证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为开证行,买方为开证申请人,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3)开证行与卖方之间:
A、开证行与卖方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B、银行只认单据不认货,只认单据不认人。
案例中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要用100万美金去买卖方手中的单据。
C、理解:这两个买卖关系自从一开出信用证之后,就变得再也没有一丁点关系,成为完全相互独立的两个关系。
D、举例说明:银行只认单据不认货,只认单据不认人。

(4)通知行
A、案例中,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可以委托中国银行东京分行。根据《跟单信用证500号》中的规定,任何一家分行都具有独立银行的地位。
B、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委托代理关系。
C、通知行与卖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通知行只是接受委托将信用证出示给受益人/卖方。

(5)议付行:
A、实际中议付行往往由通知行担任。
B、议付分为指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a、指定议付:开证时即已指定好了议付行。
b、自由议付:没有指定,可由世界上任何一家银行进行货款的议付。
C、议付行就是替开证行进行审单并完成货款的承兑或贴现义务的银行。如果是现金就要进行贴现,如果是远期汇票就要进行承兑。
(6)开证行通知买方赎单。

2、其他参与人
(1)保兑行
A、保兑行就是保证兑现的银行。
B、作用: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C、保兑行一旦参与进来,保对关系就变成了一个完成对立的关系。保兑行付款后再找开证行。

(2)付款行
A、一般地,开证行就是付款行,谁开证谁付款。但也有特殊情况,由开证行指定付款行,付款行即负有付款义务。
B、信用证归根到底凭借的是开证行的信用。在信用证流转关系中最重要的银行也就是开证行。
C、最终的付款责任是开证行。

3、小结: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只负责审单据,不管货物。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与开证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是指定的,可能是委托关系;如果没有指定,则没有合同关系。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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