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维斯比规则》
(1)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维斯比规则》扩展了责任限制的责任范围: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6、《汉堡规则》
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改变了《海牙规则》中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这一点《海商法》没有吸收。
(3)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这一点《海商法》照抄了。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
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货物:“交到接”原则;
对于非集装箱货物:传统称“钩到钩”原则,现发展为“装到卸”。
(5)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
(6)关于保函的效力
《汉堡规则》是唯一提到保函有效力的。
善意保函在出具保函和接受保函人之间有效;恶意保函在任何时候都无效。
(7)货物的适用范围问题
A、《海牙规则》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而《汉堡规则》是适用的。
B、我国《海商法》没有吸收这一规定,还是坚持舱面货物概不负责。但对于集装箱货物例外。除此以外,任何堆放在甲板上的货物,由于海上运输发生的任何灭失情况,承运人概不负责。
C、对于甲板上的货物,要投舱面货物险。
D、对于集装箱货物也只负责到集装箱签封完整为止,对于集装箱货物内部的状况,一概免责。
E、活牲畜到现在为止是概不负责的。
(四)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632页
2、定期租船合同:633页
3、光船租赁合同:634页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1、《海商法》所规定的基础知识,海损情况;
2、国际惯例规定各个保险险别的承保范围。
(一)《海商法》中关于海损的规定
1、海损的分类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
如:掉到6000米水深的玉米
B、推定全损
如抢救一批货物所支付的费用超出了货物本身的价值时,它就丧失了抢救的价值,就被推定为全损了。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A、共同海损:
a、货物损失需要由船方和货方共同承担的。
b、为了船和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牺牲所产生的费用由船方、货方共同承担。
c、构成条件:
(a)面临的风险是真实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b)采取的措施必须是百分百合理的;
(c)有效原则:共同海损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在牺牲了一批货物之后要保全一部分。所以共同海损是部分损失。
d、共同海损的理算
各国理算规则不一样,共同海损的理算很复杂,由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师进行
B、单独海损:货物损失只由船方或者只由货方一方单独承担的。
2、保险事故的范围
(1)自然灾害:
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大自然的灾害。
(2)意外事故:
跟船长、船员驾驶船舶有关的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起火、爆炸等。
(3)外来原因/外来风险:
既不属于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意外事故,而又特别容易经常发生的、特别容易使得货物发生灭失的常见原因。
人保中共列举了11项:偷窃;短量;受潮;串味;受热;锈损;钩损;玷污;雨淋;破损;包装破裂。
(二)委付和代位求偿
1、委付
(1)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发生委付。
(2)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3)委付一旦接受,不可撤销。
2、代位求偿
(1)一般地,出现了保险事故,先找承运人。若承运人予以赔偿,则不得再找保险公司索赔。若承运人拒绝赔偿,则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即获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
(3)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从承运人处多要出的部分,要否返还,分两种情况:
A、若保险公司进行了全损赔付,则不用返还,因为全额赔付后即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
B、若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全损赔付,则需要将多出的部分予以返还,因为尚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