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约时
当卖方违反交货义务时买方要求实际履行,但不可以采取以此相抵触的措施。
当卖方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当卖方部分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但一定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当卖方部分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减价,交货前和交货后、修理前和修理后都可以要求减价。
宣告合同无效,唯有损害赔偿可以与之并列要求,除此之外,其他救济措施都不可以。
宣告合同无效,买方要返还所有的货物,但实际不能者出外。
(二)买方违约时
参照卖方违约的内容即可
五.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预期利益在内的所有损失
在转售时,卖方以高于合同价格转售给第三人获利时,买方赔偿是否应除去卖方转售所获利益,国内法学界认为应该,80年《公约》认为不应该。
免责的问题参见民法上的“不可抗力”的规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通则》共有13个术语,依次按照买方的义务越来越轻,而卖方的义务越来越重排列。每一个术语都有20项内容,卖方10项,买方10项。
其中“人所共知”的共同义务并非考试重点
每年常考的有6项义务: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进口、出口清关。
解释贸易术语术语名称,要求记忆中英文名称。
交货地点的问题
EXW(卖方工厂交货)即在卖方指定的仓库或工厂交货(买方义务最大)
DDP(完税交货)指的是卖方交完进口关税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卖方义务最大)
“货交承运人”的一般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卖方交货义务完成
“船边交货”即货物到达船边就认为完成了交货义务
“船上交货”即货物装上船才认为完成交货义务
“码头交货”即货物进入港区就认为完成了交货义务
“边境指定地点”可以是卖方边境,也可以是买方边境,也可以是买卖双方中间的某一地点。
风险转移仅FOB、CFR、CIF为“装运港船舷”,其余都是“交货时”风险转移。
E组和F组为买方办理运输手续,其余都是卖方办理运输手续。
D组术语和CIF、CIP为卖方办理保险,其余都是买方办理保险。
出口清关:正常情况下为卖方办理,仅EXW为买方办理。
进口清关:正常情况下为买方办理,仅DDP为卖方办理。
关于90术语与2000术语的差别问题:
二者的区别不要求掌握。建议直接背2000术语,以免混淆。
一、国际货物买卖
(接上)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1)营业地不同;
(2)跨越国界运输。
注意:关于跨越国界运输这一点,理论上很强调,但国际公约中并不强调这点。
2、格式合同
性质: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
3、我国国内法对当事人的要求
我国须在入世后三年内取消现行的进出口经营权制度。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包装条款
当事人约定不清时,有两个基本标准:适宜运输、适宜销售
(2)商检条款
A、商检权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规定办法,常用的是第三种。
a、买方商检为准;
b、卖方商检为准;